第六条

有效

境内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境外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依法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