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境内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境外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依法开展涉外仲裁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