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仲裁裁决,不得干涉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不得挪用、侵占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的资产和经费。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仲裁活动、自主管理仲裁业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