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本市仲裁机构建设第七条有效本市仲裁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依法依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享有人事、财务、薪酬等方面的决策和管理自主权,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为目标,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结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