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境内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境外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依法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