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资源集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境内外优秀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业务机构。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加强与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的交流协作,通过互认境内外仲裁员、共享庭审场地和仲裁秘书服务、共同培养专业人才等方式,共同打造广州仲裁品牌,合力推进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