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本市仲裁机构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一次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仲裁工作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