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