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源化利用及处置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