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收、利用、处置的建筑垃圾种类和数量符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场区以及周边环境整洁;
(三)按照规定在出入口设置并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四)按照规定处理资源化利用后的残余物;
(五)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