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的设置主体应当依法明确经营管理单位。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经营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