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其车辆驾驶员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分类装载、倾倒,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散落;(二)按照核定的时间、线路以及规定速度行驶;(三)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四)不得故意关闭、损坏、干扰车辆行驶及装载记录、卫星定位装置,保持相关装置正常使用;(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