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源化利用及处置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时,应当统筹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以及处理设施和场所用地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选址布局、建设规模等。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暂时无法确定设施和场所具体位置的应当做好规划空间预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