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利用处置场所接收材料、运输时间、线路、车辆车牌号等报送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车辆车牌号、利用处置场所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定运输时间和线路。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