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利用处置场所接收材料、运输时间、线路、车辆车牌号等报送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车辆车牌号、利用处置场所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定运输时间和线路。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