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利用处置场所接收材料、运输时间、线路、车辆车牌号等报送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车辆车牌号、利用处置场所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定运输时间和线路。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