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运输车辆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具备全密闭、行驶及装载记录、卫星定位等装置;

(三)具有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企业管理制度;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