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因施工回填或者现场利用等需要在施工现场临时贮存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及时处理。因客观因素无法及时清运需要临时贮存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客观因素消除后及时清运。临时贮存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贮存,采取覆盖等措施,并符合生态环境、水土保持、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