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