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红十字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等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