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等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