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和献血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将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

每年十二月为本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