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计划,建立献血工作目标责任制,保障必要的献血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