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中山特色菜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中山特色菜名录的项目,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相关行业组织建立电子档案,以文字、图片、音像、视频或者其组合方式记录其原材料、辅助配料、品相、营养成分、文化特色以及制作技艺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