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市餐饮行业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保障食材新鲜、环境卫生、流程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人才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推动中山特色菜行业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中山特色菜产业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从业人员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支持和指导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文化传承、创新发展以及交流推广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