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特色食材种植养殖基地规划布局,推动中山特色食材产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