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中山特色菜,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菜品、小吃,包括但不限于红烧石岐乳鸽、小榄炸鱼球、沙溪扣肉、三乡濑粉、中山荔枝柴烧鹅、中山金吒等:

(一)以中山特色食材为主要原材料的;

(二)采用中山技艺加工制作的,工艺流程相对完整;

(三)体现中山地域饮食文化或者历史渊源的;

(四)具有本地特色并经行业认定或者市民广泛认同的。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