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中山特色食材,是指在本市具有较大生产规模或者较高市场认可度,或者已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以及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农产品及加工品,包括但不限于石岐鸽、沙栏鸡、黄圃腊味、神湾菠萝、三角生鱼、中山脆肉鲩、中山麻鸭等。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