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中山特色食材,是指在本市具有较大生产规模或者较高市场认可度,或者已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以及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农产品及加工品,包括但不限于石岐鸽、沙栏鸡、黄圃腊味、神湾菠萝、三角生鱼、中山脆肉鲩、中山麻鸭等。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