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吉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应当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并组织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保持设施和环境整洁。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