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吉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城市管理相关的餐饮、户外广告、物流、出租车、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行业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吉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噪声控制、消防安全、公共卫生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餐饮、石(木)材加工、金属加工、殡葬用品、物流、车辆维修、车辆清洗、二手车经营等行业的经营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排放限值、作业距离、污染防治措施等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