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临街门店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销售商品。

从事餐饮、废品收购、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经营门店,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作业场地和油烟、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