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临街门店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销售商品。从事餐饮、废品收购、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经营门店,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作业场地和油烟、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