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