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出租屋安全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