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