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