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