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供电、燃气等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开展出租屋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力线路、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