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其下属单位、有关部门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出租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内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二)处理涉及出租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三)依法查处或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