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出租屋治安信息登记等管理制度,做好出租屋治安信息采集、登记、查核工作,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治安责任;
(二)对出租屋进行日常巡查,处理涉及出租屋违法犯罪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四)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出租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