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以及租赁当事人信息采集、登记和动态更新工作;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