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体系以及工作协调机制,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及其提炼物生产加工食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