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十一条有效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歇业超过三个月的,在恢复生产前应当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因季节性或者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于恢复生产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