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根据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确定。有效期满需继续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未办理的,注销养犬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一)养犬人、养犬场所发生变更;(二)将犬只转让、赠与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三)犬只死亡、失踪;(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