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或者单位的身份证明;(二)养犬场所相关证明;(三)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四)犬只近期照片。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