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或者单位的身份证明;

(二)养犬场所相关证明;

(三)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近期照片。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