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施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残疾人饲养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