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使用人形机器人等智能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方便老年人出行、医疗护理等方面的康复辅助器具,支持开展智能助老产品租赁服务。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使用人形机器人等智能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方便老年人出行、医疗护理等方面的康复辅助器具,支持开展智能助老产品租赁服务。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