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对保护山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山体保护法律法规和山体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反山体保护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