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