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