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市区山体保护规划。气象、地震、水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市区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