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市区山体保护规划。

气象、地震、水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市区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