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