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山体保护工作,组织、动员村民、居民参与山体保护。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