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山体保护的规划管理,并对山体保护规划范围内采石、挖砂、取土及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改变林地用途和破坏植被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在山体保护规划范围非林地上破坏植被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城市综合执法职责,对违反山体保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宗教、人防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山体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