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开展市区山体保护规划范围内既有建设情况的调查和建档工作,对既有建设项目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