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灾害的防治措施及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